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通知
乌银发〔2016〕158号
主要内容: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各业务主体可以开展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统称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其中:
一、中方区注册企业可以在试点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账户(以下简称“创新账户”),办理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之间的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和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之间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境外机构可以在试点银行开立创新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还可以办理以下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1.人民币现金缴存和支取;
2.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
3.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
三、试点银行可以办理以下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1.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外银行之间无需跨境的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
2.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外银行与境内企业、个人和银行之间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等活动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3.为新疆辖内注册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四、境外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核算体系”中开立人民币账户,办理相关资产、负债及与境内外银行间的人民币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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